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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Yahoo!奇摩 知識+ 教育學習 如何做 我要發問 發表 我要發問 熱門: 肺癌前兆 台灣老街 快解辣 寫字看個性 解夢 主題 天涼泡湯趣 用手機上知識+ 知識搜尋 知識+ > > 交通> 公路 加入追蹤 轉寄朋友 友善列印 知識問題| 機車停在路邊的汽車停車格,違反那一條交通規則? 發問者:老悶 ( 初學者 5 級) 發問時間:2007-05-11 20:56:00 解決時間:2007-05-21 01:37:03 解答贈點:10 ( 共有 0 人贊助 ) 回答:3 評論: 0 意見: 9 [ 檢舉 ] 網友正面評價 87% 共有 83 人評價我今天機車停在路邊,被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56條第一項第九款」逕行舉發(即夾了一張俗稱白單的告發單)。告發單位是台北市停車管理處,告發理由之違規事實是「機車在汽車停車格內停車」。可是我不懂的是: 「道路交通管理56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寫的是: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這其中的「規定」指的是什麼規定?在那兒規定?條文是什麼?而「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又分別指的是什麼定義? 我翻遍了所有的交通法規,始終找不到「機車在汽車停車格內停車」違反的是那一條。打電話去詢問台北市停車管理處,他解釋的意思就是說「機車不能在汽車停車格內停車」是因為「車種」違反規定。我進一步問他:那些「車種」可以在汽車停車格內停車?他即表示無法回答,請我寫申訴書陳情。 而我所知道的邏輯是: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謂的「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即俗稱「機車」(見本條例第一章第三條第八款對車輛之名詞釋義) 二、因此本條例所規範「汽車駕駛人」之各條罰則均適用於「機車駕駛人」 三、本條例未對「車種」一詞釋義 四、本條例未對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區分「汽車」與「機車」停車格 五、本條例更未對「機車在汽車停車格內停車」訂有罰則 請各位對交通規則有研究、有興趣或有相同遭遇的大大,惠予賜教。 感謝! 2007-05-12 19:53:50 補充 回應海十二( 專家 1 級 ): 行政處分程序未完成,法院也無判例,現在似乎還無法循大法官釋憲解決。您會這樣建議,是否意味您已預判法律途徑已無平反可能?還是另有其他的意思?請賜教! 2007-05-12 20:37:37 補充 回應路: 感謝您的有用資訊與鏈結,我已流覽完主要相關條文與圖示。 根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九十條,我發現:小型車停放線設置圖例[圖二]與機器腳踏車停放線設置圖例[圖六]二者間是沒什麼差別的。除非本路段設有「小型車停車處」之指示標誌,而「小型車」定有明文釋義或已於「停車處」標誌處標示限停或禁停「車種」,否則,光依「道路交通管理56條第一項第九款」要處罰「機車在汽車停車格內停車」事項,似難成立。 不知您的看法如何? 2007-05-12 21:33:39 補充 回應就愛夏天: 我的問題不是不能夠分辨機車與汽車,而是不能夠分辨機車停車處與汽車停車處。因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謂的「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即俗稱「機車」(第一章第三條第八款),根據這個邏輯,「機車」可以停在汽車停車處,而「汽車」(非機車)不可以停在機車停車處。 之所以要在此探詢法律是假設台灣是個法制的社會,人民與政府都要遵守法律。您的指教倒使我想到現今的百姓,在霸權的統治下,真的只能做些「鑽牛角尖」、「鑽法律露洞」、「見縫插針」的鳥事。真是越老越悶啊! 2007-05-12 21:34:59 補充 回應就愛夏天: 依您所見,這只是個600元的小事,還是大是大非的事? 至於停車費的問題,一般是依「車種」計費,不是依場地大小或位置,應不會有您假設的問題產生。 2007-05-13 21:42:21 補充 感謝各位回答者的鼎力相助,我想我的問題可以解決了。 依據路及winfast1231提供的資訊顯示,本問題可歸納如下: 1.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九十條有關車輛停放線之種類有:小型車停放線、機器腳踏車停放線、路邊大型客車停放線、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專用性停車位等,並無所謂「汽車停車格」。 2. 「機器腳踏車」停放於「小型車」停放線內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56條第一項第九款:「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行為,應無爭議。 2007-05-13 21:42:51 補充 3. 台北市停車管理處所開立告發單之違規事實「機車在汽車停車格內停車」描述車輛用語非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名詞釋義。其「汽車停車格」之真意應為「小型車停放線」,否則,「機車在汽車停車格內停車」並無可認定為違規,除非,該「汽車停車格」另設有限停或禁停「車種」之標示。 4. 有關小型車停放線設置圖例之圖二和機器腳踏車停放線設置圖例之圖六之區別,仍有爭議;因為兩者標線範圍的寬度,一為2~2.5x6m,一為2m寬、長不限易造成混淆。例如一矩形2x6m無文字或圖案標示之白框(線寬10cm),應為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停放線? 2007-05-13 21:42:58 補充 (回應winfast:機器腳踏車停放格位是否應連續設置似無明文規定) (回應路:您說的都對,可我需要的是條文規定) 5. 如果本告發單所指的停車格處設有「小型車停車處」之指示標誌,則本件已無申訴理由。 2007-05-19 15:59:52 補充 Thanks to all repliers, but sorry for my late response. First of all, I'd like to appreciate and pick Winfast's thoughtful answers and comments as the best resolution. 2007-05-19 16:00:01 補充 However, there are something I would like to further express with my own opinions in terms of law and regulation. If there is anything you guys don't think as I do, please kindly correct it with your valueable opinions. 2007-05-19 16:00:26 補充 一、我國律法採大陸法系,為成文法,即任何法律規定須按一定程序制定、發佈、實施、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與其他交通安全有關規定皆屬行政管理法規,亦應遵循成文原則,訂定明文。 二、「機車在汽車停車格內停車」是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56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存在的爭議如下: 2007-05-19 16:01:15 補充 1. 名詞定義混淆 「汽車停車格」之管理與處罰規定如與「車種」有關,應釋明其定義或於停車格標示。否則,「機車」、「貨車」、「客車」、「大型車」、「小型車」、「自用車」、「營業車」、「一般車」、「特種車」、「軍用車」、「公車」‧‧‧皆屬「汽車」,用路人及駕駛人該如何認知其適用及禁用之所指? 2. 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之具體規定未訂定明文 停車管理之主管機關固可依據此項條例進行管理規則與處分,惟均需以明文規定並在停車處所明顯標示。例如於停車格上標示限停時間、方向停車或於道路上標示禁停車輛等即屬依法行政之措施。 2007-05-19 16:04:40 補充 Sorry!貼錯了!下面才對。 2007-05-19 16:08:50 補充 1. 名詞定義混淆 「汽車停車格」之「汽車」定義與本條例之「車種」分類界定不清。「機車」、「貨車」、「客車」、「大型車」、「小型車」、「自用車」、「營業車」、「一般車」、「特種車」、「軍用車」、「公車」•••等皆為「汽車」,如無明文定義其歸類分屬,用路人及駕駛人該如何認知其適用及禁用規定之所指? 2. 「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之具體規定有無訂定明文或標示於停車處所? 2007-05-19 16:09:00 補充 「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56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用意是使停車管理主管機關得以依據此項條例進行停車管理規則之制定與舉發違規之處分,惟其具體規定均需以明文或標誌在停車處所明顯標示之。例如於停車格上標示限停時間、停車方向或於道路上立牌標示禁停車輛等即屬依法之行政措施,違反其規定者自然可依此條例罰處。至於停車處所有關「車種」之限制或禁止,如未以明文或標誌條列之,光以停車位置與範圍之標線實難以具體表示其明確規定,易衍生管理與處罰之疑義。 2007-05-19 16:09:35 補充 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90條,對小型車與機車停放線繪製規定存在相類似之混淆 本規則之圖二有關小型車停放線之位置與範圍繪製規定為每一方格長6公尺寬2~2.5公尺;而圖六之機車停放線則為寬2公尺長無限之方格。最易生混淆之「汽車停車格」大小為一長6公尺寬2公尺方格,因其同時可屬小型車與機車停放線之繪製規定。 2007-05-19 16:10:04 補充 雖然在實務上台北市停車管理處所繪製之機車停放線如與小型車同處一列,多以本規則圖七之每一方格寬1~1.5公尺長2~2.5公尺繪製方式區別,然而,當一大小為長6公尺寬2公尺方格單獨繪製於可停車之道路上時,如無其他指示或禁制標誌存在時,難有理由認定機車停放該處為違規。 待續 2007-05-21 01:29:52 補充 三、「機車在汽車停車格內停車」在我國被「認為」是違規,但在國外(例如美國)可是天經地義,一點兒也不違規。個人不反對把機車與其他各種車輛的停車位作區別、分隔,但還是那句話:要有「明文規定」。 2007-05-21 01:30:43 補充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顧名思義就是「設置」規則,不是《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也不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不能牽強附會地據以用來認定「機車在汽車停車格內停車」違規。規定有就有、沒有就沒有,主管機關不能想當然爾地讓愛怎麼辦就怎麼辦,這是法制的精神與原則。 2007-05-21 01:31:07 補充 我們不是天天在喊民主嗎?法律、規則定得模稜兩可還把解釋權交由執法人員,這樣的民主是人民想要的嗎?交通規則不是立法委員主動訂定的,而是由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經立法院審議核定的。雖然歷經多次的修訂還是漏洞百出,我不是鼓勵大家不要遵守它,而是希望它變得更合情、合理、合法。 最佳解答發問者自選 回答者:winfast1231 ( 實習生 3 級 ) 擅長領域:美國電影 | 公路 回答時間:2007-05-13 03:14:48 [ 檢舉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法源依據皆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其中第56條第1項第9款:「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可以本條例第2條說明,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換句話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須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112條,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78、79、168、169、190條等相關規定來辦理。 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條中,明白定義機器腳踏車為汽車分類的一種,但也對於汽車的使用性質作了明確的區分。機器腳踏車主要區分為重型、輕型兩大類,其中重型機器腳踏車,另外再區分為普通重型和大型重型兩種,因此機器腳踏車並非屬於小型車輛之分類。此外,《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90條,已明白規定小型車和機器腳踏車的停放線的設置規定。綜合上述的法條的規定來看,將機器腳踏車停放於小型車停放線所繪設的格位內,就是停放車種不依規定,便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以下的罰鍰。另外補充說明,《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中第190條,有關小型車停放線設置圖例之圖二和機器腳踏車停放線設置圖例之圖六,兩者之間還是有差別的,因為兩者繪製的標線寬度不同,而且機器腳踏車停放格位並非連續設置。 版主的邏輯有需要再作進一步的了解和釐清: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項第8款,是對車輛的定義,而非汽車。條文內容的說明文字裡,汽車後方的括弧只是附帶說明。真正說明汽車定義的條文,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1項第1款。 2.「汽車駕駛人」之各條罰"並非"均適用於「機車駕駛人」,請注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2項的說明:「前項第1款所指之汽車,如本規則同一條文或相關條文就機器腳踏車另有規定者,係指除機器腳踏車以外四輪以上之車輛。」 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條的相關內容,已對明確地對車種作了區分。機器腳踏車,雖然是一種被定義為汽車的車輛,但是其車種並不屬於小型車的範圍。 4.道路路邊停車格位,是依照《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90條規定的車輛停放線所繪製,目前只有小型車停放線、機器腳踏車停放線、路邊大型客車停放線、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專用性停車位等五種。其中已明顯區分小型車和機器腳踏車的停車格位,因此版主所謂未對道路收費停車處區分「汽車」與「機車」是不成立的。換句話說,版主身為機器腳踏車駕駛人,依法你符合汽車駕駛人的定義,但是你駕駛的車種是機器腳踏車,並非小型車,是不能停放於小型車停放線所繪製的停車格位。 5.請注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駕駛人駕駛車輛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而且《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的法源是依本條第2項規定,因此《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90條,對相關車輛停放線作了明確的規定,駕駛人須遵守。因此版主未依車種規定停車,即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因此所謂未對「機車在汽車停車格內停車」訂有罰則的說法,也不成立。 ========================================================= 相關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第92條第1項: 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行人通行、道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條: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訂定  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條: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1項規定訂定之。 2007-05-14 13:17:59 補充 1.我說兩者無異的用意是,圖面上確實有所不同。 2.設置規則是給設計者遵守的基本原則,沒有明文規定,只是讓規畫設計者有所變通,這一部分用路人守法不同,版主不可能以此作文章。至於實地會作什麼樣的規化,是交通主管機關的考量,但不能違背基本原則。目前,我個人常看見的設置情況,多為圖七。 3.我已經說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條的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這一條可以打死,許多現行制度中,許多一時無法解釋清楚的問題,因此版主再歸納的第3點,唯有重新制訂法規時才會予以考量,而光靠修法是不太可能作到的。 2007-05-14 13:48:51 補充 4.版主再歸納的第3點的觀點仍不正確。雖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對於汽車採廣義的解讀,也就包含了機器腳踏車,然而《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90條的規定,卻以停車線將汽車狹義的限縮了車種,雖然現行作法會讓你產生誤解,但「汽車停車格」就算未設有限停或禁停「車種」的標誌,機器腳踏車還是只能停放於機器腳踏車停放線繪製的停車格。 2007-05-14 13:49:12 補充 此外,請注意,先前我曾提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90條已針對機器腳踏車,規定了機器腳踏車停放線,因此汽車就是指除機器腳踏車以外四輪以上之車輛。當然也沒有必要設置限停或禁停「車種」的標誌。說實話,要是滿街設置一大堆標誌,不見得是一件好事哦! 而且還要花不少錢呢! 在國外也未必作到,更何況台灣呢! 2007-05-14 14:30:21 補充 5. 其實圖六的設置會產生爭議,這也是少見到這種設置的原因,但現在想到自己過去好像曾在某捷運站周邊看過。其實版主考量的矩形2x6m設置,我想在實務上應該不會出現,如果有,我也只能說設計者不具交通基本專業常識。因為這樣的設計只會造成更多的爭議,然而公家機關最怕爭議,當然不希望這種問題產生。 2007-05-14 19:22:28 補充 之前,我曾說明很少見圖六的設置,在此要補充說明,因為我是指在道路上,也就是在道路側的設置,很少見到。原因在於容易產小型車輛誤停的爭議,因此圖七的設置較為常見。然而,圖六的設置若是設置在非道路上,例別人行道上,那到是很常見到,像是羅斯福路沿途的人行道上,就有圖六的設置。 2007-05-20 22:42:22 補充 1.版主的意見,本人予以肯定。因為現行的交通法規於制訂至今將滿40個年頭,然交通環境瞬息萬變而修法程序緩慢又無效率,加上立法委員對於交通專業的認知不足,故數次修法的結果,確實是讓人難以適從。 2007-05-20 22:42:46 補充 2.原則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應屬於工程規範,為交通工程專業人士的設計規範,而非一般民眾遵守法規,然過去立法的構想和現今環境不同,有許多法律上的見解尚無法整合。我個人認為法律條文和技術規範應該要作明確的區分,而非現在這樣亂七八糟。 2007-05-20 22:42:59 補充 3.目前,除了限時車位,一般車位並無停車時間的問題。希望版主能再好好看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你最後補充的第二點中所提及的問題都是有規定的。雖然目前法令並不完善,但尚能依循,就算推論出法令的問題,違規停車仍違反現行規定。 2007-05-20 23:17:42 補充 交通處罰條例一再修 不如重新立法 http://www.epochtimes.com/b5/3/7/6/n338595.htm 相關詞: 交通安全,交通大學,交通違規罰單查詢,交通罰單,交通事故,交通違規查詢,交通號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交通法規,交通行政 [ 快速連結 ] 其它回答( 2 ) | 意見( 9 ) | 評論( 0 ) 發問者評價 雖然在見解上不能完全認同,但回答者的熱忱、專業與效率令人十分感佩。 發表你的評價 你的評價 發表評價: 正面 普通 負面 評價內容: 發表 取消 加入追蹤 轉寄朋友 友善列印 馬上按讚 加入 Yahoo! 奇摩 知識+ 粉絲團 一對一家教 學英文超自在 兩個月內英文三級跳! 免費下載英文實用教材 包羅萬象!知識強者教會你 不會做?來這裡找就通通會 沒想到!竟然會有這些密技 相關問答 [ 公路 ]因為高速公路的一直在加蓋,交通不大順暢,不知道有哪些地方可以 [ 東北亞 ]大阪自由行-華航贈送交通卷問題 [ 國家考試 ]請問交通警察考試中的「交通工程與管制」是在考什麼? [ 基督教 ]什麼是活在生命的交通裏? 更多 相關文章 [ 鐵路 ][ 鐵路 ]其他回答(2) 意見(9) 相關評論(0) 001 回答者:海十二 ( 專家 1 級 ) 擅長領域:公路 | 駕駛技術 回答時間:2007-05-11 21:13:11 [ 檢舉 ] 試試憲法自力救濟、提出大法官釋憲。 可自行書寫告狀紙,提出釋憲。 002 回答者:路 ( 初學者 5 級 ) 回答時間:2007-05-12 11:39:23 [ 檢舉 ] 依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此規則制定依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  、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  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  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  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  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九十條    車輛停放線,用以指示車輛駕駛人停放車輛之位置與範  圍。  本標線之線型為白實線,線寬一0公分。但機器腳踏車  停放線劃設於非車道上者,得採用線寬五公分。  小型車停放線設置圖例如左:  機器腳踏車停放線設置圖例如左:  路邊大型客車停放線設置圖例如左: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除平行停車外,其寬度應在三  .三公尺以上,其地面應繪製身心障礙者圖案。圖例如  左:  專用性停車位(停靠區),其寬度、長度、專用車種及  適用時機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設置,其地面應加繪白  色專用車輛標字或圖案,並得配合設置標誌告示。圖例  如左: 我等級不夠不能貼圖 給你連結 http://safety.iot.gov.tw/rule/files/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修訂版_951213.pdf 參考資料: http://safety.iot.gov.tw/rule/rule2.asp 2007-05-13 11:02:30 補充 圖二是給一輛4輪汽車停的停車格 圖六是給機車停的,停法與圖七相同。只是圖六沒有分格線,圖七有分格線。 通常圖六會畫一個箭頭在框框內 ┌───────┐ │ ↑ │ └───────┘ 1 001 意見者:就愛夏天 ( 初學者 4 級 ) 發表時間:2007-05-12 02:50:43 [ 檢舉 ] 法律我不夠了解 但就一般認知機車與汽車差別之大不難分辨 加上汽車與機車所繳的稅也不同 機車和汽車小學生都能夠分辨 大大這樣做豈不是鑽牛角尖呢 如果這樣不算違規的話 那換成你的機車停在停車格依法開立停車單 每小時收40元大大應該又會找法規申訴吧 或許在法律上你能鑽露洞 但我以為這種行為不夠正派 利用別人的不夠周全而見縫插針 最後祝你申訴成功 002 意見者:太陽 ( 初學者 5 級 ) 發表時間:2007-08-21 01:33:36 [ 檢舉 ] 明明是要給汽車停的,你就偏偏就放台機車讓別人的汽車停不進去,我覺得很奇怪,難道你就不能自我反省一下,機車可以停的位子那麼多,至少比汽車停車方便,你還要佔用別人停車的權力,停汽車還要繳停車費的,為什麼不能多為別人想一下?今天要是一排的機車停車格,被一台汽車佔用你會有什麼感覺?將心比心啊....做人要有公德心 003 意見者:老悶 ( 初學者 5 級 ) 發表時間:2007-09-07 13:27:56 [ 檢舉 ] 回應太陽: 我們談的是法律、法制精神,不能以「明明」、「偏偏」、「那麼多」、「將心比心」或「什麼感覺」當基礎來評論。汽車駕駛人是人,機車駕駛人也是人;一樣要交稅金,一樣要遵守交通規則。政府跟百姓都要守法才是一個法制社會,交通規則沒規定的、執法人員沒依據的以及百姓不瞭解的,都應明文訂定才是正道。 004 意見者:阿蓉 ( 大師 2 級 ) 擅長領域:生活法律 | 公路 發表時間:2008-06-22 08:46:13 [ 檢舉 ] 以一個 有牌的 駕駛考驗員、檢驗員、交通法規講師,於本題 會用斗大的字 教人提出大法官釋憲。.. 是心情不好麼 ..?? 007 意見者:阿穆 ( 初學者 5 級 ) 發表時間:2008-07-13 17:20:30 [ 檢舉 ] 開罰單罵..到時收費你也一定罵.....這就是大部分民眾的心... 停車格就只能停小型自用客車..路邊就有告示牌了..... 你是在那爭3小阿爭.......哀....那停牛車...馬車...要開罰麼?..哀哀哀 008 意見者:米達安契帕 ( 初學者 5 級 ) 發表時間:2009-01-02 16:49:36 [ 檢舉 ] 我也很想好好做環保~偶而騎腳踏車或是坐捷運來代步或上班,政府口口聲聲說環保,停車費用卻如此的高,逼得我們不知把車放哪好,索性就開出來了(北市以四十元計,一天收11個鐘頭,07~20:00)停車就要花多少錢了,薪水越來越薄,現在連機車位都要收費,政府在這麼糟的年代趁火打劫,說環保卻沒有具體作為,實在不應該!!! 009 意見者:kiko0525 ( 初學者 5 級 ) 發表時間:2009-02-14 14:10:27 [ 檢舉 ] 如果收費員開了單子, ...閣下大概又要去申訴說為什麼在汽車停車格內開機車的收費單...有些台灣人真是越來越無聊...可悲 這也是浪費社會資源的一種 010 意見者:tony ( 初學者 1 級 ) 發表時間:2009-05-12 10:04:49 [ 檢舉 ] 什麼時候見過機車停汽車格被收費了???(除了"重型"機車) 這個問題在於法律制定不夠周密~ 跟這個發問者沒有公德心及同理心~~ 我認為就愛夏天跟太陽都說得很好~~ 如果社會上大家都自動守法~還需要那麼多規範嗎? 011 意見者:smart king ( 專家 1 級 ) 擅長領域:保養維修 | 公路 發表時間:2010-01-13 08:31:12 [ 檢舉 ] 個人認為應該立法!! 機車可以停放汽車格 完全比照汽車的停車費率來收費.. 汽車不得有異議!! 汽車也可以停放機車格 完全比照機車的停車費率來收費.. 1次佔用幾機車格就1次收幾機車格費用 機車不得有異議!! 1 發表意見發表意見字數已達上限,要改成發表評論嗎? 發表 取消 資料儲存中 目前沒有資料 我要評論 註冊 公告: 11/15起快問快答、知識團停用 HOT! 拍賣 | 休旅車 BMW Lexus 刊登贊助網站您在找交通號誌廠商嗎-亞洲建築 www.archi.net.tw 交通號誌廠商、交通號誌型錄都在亞洲建築專業網,上網搜尋:交通號誌亞洲建築 www.archi.net.tw 大台北桃園宜蘭地區-交通號誌 www.nobel-168.com 停車場設備優選,紅外線偵測器、出車注意燈箱、紅綠燈等,提供完整規劃及保養。 www.nobel-168.com 企業儲存首選 IBM www-03.ibm.com IBM以創新技術,提供軟硬兼施的智慧儲存解決方案,提升企業營運效率! www-03.ibm.com 上網費率超省 對抗不景氣 www.so-net.net.tw 資展辦So-net 光纖12M,限量無線AP+商品卡+wifly一年免費送 www.so-net.net.tw 商業銀行貸款-全程免收費 www.stock8888.org 商業銀行貸款,過件率85%單筆信貸200萬,每日利息不到百元。 www.stock8888.org 清華 - 信義房屋 www.Sinyi.com.tw 清華 - 房價諮詢、區域環境、增值潛力 、買屋代尋,信義房屋來幫您。 www.Sinyi.com.tw最新公路 發問中 已解決 請問現在蘇花公路中斷,從台北到花蓮要怎樣走比較快,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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